金融借款答辩状

时间:2023-01-12 00:20:13
金融借款答辩状

金融借款答辩状

被告人应积极以答辩状的形式提出答辩,这样有利于法院更全面的了解案情。在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中,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大家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金融借款答辩状,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金融借款答辩状1

答辩人(被告):景德镇某金融市场

被答辩人(原告);某银行下属信托公司

答辩人因同被答辩人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答辩如下:

一、本案合同无效

1、合同约定的“拆借资金期限”条款无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下称《拆借办法》)第七条规定:“同业拆借资金的期限和利率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和调整,拆借双方可在规定的限度之内,协商确定拆借资金的具体期限和利率。”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关于印发《拆借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中明确规定:“拆借资金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其他金融机构对专业银行拆出资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拆借期限长达10个月至一年,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当属无效。

2、合同约定的“拆借利率”条款无效

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业拆借资金年利率最高不得超过13.17%,折合成月利率为10.98‰。

本案中,拆借双方签订的三份《拆借合同》约定的月利率高达15‰和17‰,远远超出上述金融法规规定,同样无效。……此处隐藏4310个字……人一并合算给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本借条利息约定,明显超出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超出部分应当属于无效的约定。在还款时双方都没有约定所还款项是作为利息还是本金之前,答辩人以公平原则承诺,在本金没有还完之前,所还款项任按付利息结算,那么本案答辩人已实际按约定支付了原借款的xxxxxx元利息,所剩款项为xxxxxxx+(xxxxxx.6-xxxxxxx)=xxxxxxx.6元。

三、原告刘安体所述与事实不符。

原告以合伙经营资金转为借款合约及借款约定期间的高额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及利转本不合理要求支付利息,显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结合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4条规定“借款双方因利率约定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常见于对约定期间内利率争议的处理,但它仍包含和适用于逾期利率的计算,因此,《意见》124条立法原意本身就包括了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无约定的逾期利息。所以说,以银行基准利率来支付逾期借款利率最为合理、科学和简便,而且能与现行法规保持一致。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以上陈述事实予以认可并愿意对尚未归还的借款予以偿还,只是因为答辩人目前经营亏损,暂无力偿还,希望原告方能够本着互谅的原则给予答辩人一定时期的期限,以便双方能够较为妥善的处理纠纷。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原告不公平要求,依照相关法律及同案裁决。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x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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