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

时间:2023-03-06 17:47:04
实践合同范文五篇

实践合同范文五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合同是企业发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实践合同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践合同 篇1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建筑业方面的发展有目共睹,其主要原因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无规矩不成方圆”,我国逐步形成了以《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为三大支柱,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及相关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为辅助的建筑法律基本体系的良好局面。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很多与法律适用相关的问题出现,导致了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在出现之后,不知如何解决的尴尬局面。本文就在建筑合同纠纷中出现的司法实践的问题展开了探讨,并给出了相关的法律建议。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 ……此处隐藏4519个字……作为诺成合同,该法在第572条中规定:如果允诺是以适当形式含有在将来无偿移转财产或者权利于特定人或者解除某人的财产性义务(允诺赠与),视为赠与合同并对允诺人有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法》颁布前,学者中虽然有两种不同主张,但在实务中一直认为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才能成立。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对赠与合同是否以交付赠与物为成立要件也仍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自标的物交付时成立;否则,当事人间接达成赠与的合意就成立赠与合同,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义务,就要受强制执行,则对赠与人不公平,并且也会因此而使赠与人不愿作出赠与的表示,减少赠与。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若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则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后可不受任何约束,不仅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而且会使受赠人因相信赠与而作接受赠与的准备,付出的费用得不到救济,这对受赠人显然不公平。

目前,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实践性或诺成性是采取了两分的方法加以规定,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原则上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而将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的赠与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规定为诺成性合同。其理由在于,在一般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不得要求交付,既然不得要求交付,赠与在没有履行前就没有实质上的约束力,等于合同没有成立。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合适的。因为,《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既然是“撤销赠与”就说明赠与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将一般赠与合同理解为实践性合同,那么,在财产权利转移前,赠与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销问题了。因此,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同时也允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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